- (一)主體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但必須是未取得醫生執業的人。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是指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未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人。如果已經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實施破壞計劃生育的行為,不構成本罪。(二)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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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犯罪對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觀上起到控制病情發展的作用,則必然由於病情發展而引起人體健康的更大損害,直至導致傷殘、功能障礙和死亡結果。(二)客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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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組織賣血三人次以上的;(二)組織賣血非法獲利二千元以上的;(三)組織未成年人賣血的;(四)被組織賣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等病原微生物的;(五)其他非法組織賣血應予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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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四十九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衞生標準的;(二)拒絕...
- 14655
- (一)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醫療衞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衞生。行醫是關係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職業,因此,國家對這一行業的管理極為嚴格。不僅對行醫者的資格加以嚴格限制,要求行醫者除要有良好的政治思想條件外,還要具備一定的技術資格,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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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2、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故意傷害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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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四十九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衞生標準的;(二)拒絕...
- 13144
-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款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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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 14797
- 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 11224
- 強迫賣血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
- 18147
- 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29116
- 《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衞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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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衞生標準的; (2)拒絕...
- 30448
- (一)本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與違反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作出的有關傳染病菌種、毒種的實驗、保藏、攜帶、運輸的規定的一般違法行為有某些相似之處,如二者都是違反了有關規定,主觀上對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危害結果所表現出的心理狀態均為過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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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衞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衞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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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採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保障公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懲處非法採供血液等犯罪,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對辦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第—條對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或者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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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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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導致甲類和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的;(二)導致乙類、丙類傳染病流行、暴發的;(三)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四)嚴重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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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罪與非罪界限破壞計劃生育工作的行為有很多種,按《刑法》第336條第2款的規定,行為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予以刑事處罰。由於刑法明確規定了上述四種方式,實施其他破壞計劃生育的行為不構成本罪,視其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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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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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關於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傳染病是由病原性細菌、病毒立克次體和原蟲引起的,能在人間、動物間或者人與動物間相互傳播的一種疾病,是一種流行性危害比較嚴重的疾病,其種類繁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管理的傳染病有甲、乙、丙三類。各類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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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境衞生檢疫的正常管理活動。我國於1986年12月公佈了《國境衞生檢疫法》,規定在我國的國際通航的海港和機場所在地,以及陸地邊境和國界江河的進出口岸,設立國境衞生檢疫機關,對進出國境的人員和交通工具、行李、貨物實施醫學檢查、衞生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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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客體要件本罪首先直接侵犯了國家對血液的管理制度。輸血工作是社會主義衞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堅持以社會效益為準則,絕不允許把血液作為商品進行倒買倒賣,從中謀利。《獻血法》明確規定我國實行無償獻血制度,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即是對上述制度的直接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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