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責任事故罪司法解釋
- 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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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八條 [重大責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 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 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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