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立案標準
- 擾亂公共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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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為之一,並且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
(一) 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
(二)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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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為之一,並且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
(一) 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
(二)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