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拔用地的土地使用税需要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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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劃拔用地的土地使用税需要交嗎
劃撥的土地需要交納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税額計算徵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三條 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税額計算徵收。前款土地佔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税: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按照税法規定,施工企業可以享受的城鎮土地使用税減免税優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的規定,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二)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規定,對於企業徵用耕地,凡是已經繳納了耕地佔用税的,從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後開始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但是徵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税的應從批准之次月起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二、劃拔土地的土地使用税如何繳納?
1、土地使用税自取得土地使用權開始繳納,每年繳納一次。
2、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使用證確認的面積為計税依據。土地使用税應納税額=土地使用面積×相應土地等級税額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的,暫以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土地出讓(轉讓)合同”或“土地劃撥通知單”等證明文件確認的面積為計税依據;實際佔用面積超出土地使用證確認面積的,暫以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確認的面積為計税依據;對土地管理部門尚不能確認面積的應税土地,納税人應據實申報,地方税務機關核實計税。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税其實就是指國家對於特定範圍內,對使用該土地的單位或個人以其實際佔用該土地實際面積為計税標準,按照規定的税額計算徵收的一種税,至於劃撥土地的話也是需要交土地使用税的,除非所劃撥土地用途類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六條中的任何一個情況的話就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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