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鎮土地使用税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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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鎮土地使用税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的決定》(國令第483號)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除鄉行政區域外,本省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鄉行政區域內,在報經省政府批准的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以上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 城鎮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的適用税額計算徵收。
對納税人實際佔用土地面積的確定,以土地使用權屬證書所確認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對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屬證書的,以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
第四條 除鄉行政區域外,本省內用於生產、經營的土地,均應依照本辦法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在鄉行政區域內,常住人口(含務工人員)超過5000人、公共服務設施配套且區域內企業數量較多或規模較大的集鎮或工商企業集中地,經市、縣(市、區,下同)政府確定,由省地税局審核後報省政府批准,可作為工礦區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第五條 本省不同土地等級對應的城鎮土地使用税税額標準如下:
大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額分別為5元、10元、15元、20元、25元;
中等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額分別為4元、8元、12元、16元、20元;
小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額分別為3元、6元、9元、12元、15元;
縣城、鎮、工礦區:每平方米年税額分別為2元、4元、6元、8元、10元。
大、中、小城市的劃分標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各市、縣政府根據當地區位條 件、公用設施建設狀況、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等綜合因素,確定土地等級級數和範圍,選擇相應的適用税額標準。城市土地等級劃分級數不少於3級。
各市、縣政府可依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變化,適時調整土地等級劃分級數、範圍和適用税額標準。
第七條 《條 例》第六條 第(一)、(二)、(三)項所列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土地,不包括這些單位的經營、出租用房或場地所佔用的土地。
第八條 經濟欠發達地區,如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徵收確有困難的,由當地市、縣政府提出申請,經省地税局審核,報經省政府批准後,其城鎮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逐級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辦法第五條 規定最低税額的30%.降低税額標準的執行期限一次不得超過3年。
第九條 城鎮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繳納期限和次數由各市、縣地税局確定。
第十條 除《條例》規定的免税土地外,其他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税的減徵、免徵一律按相關税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1989年3月30日發佈的《浙江省城鎮土地使用税實施辦法》(浙政(1989)17號)同時停止執行。對於2007年度的應徵税款,各地可按原税額標準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原税額標準低於國令第483號文件規定的大、中、小城市及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税額相應標準低限的,按國令第483號文件規定的低限執行。對2007年1月1日納入徵税範圍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2007年度按內資企業的標準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一律按新税額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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