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土地使用税的時間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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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繳納土地使用税的時間是什麼?
繳納土地使用税時間是:納税人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人新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1、納税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2、納税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3、納税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讓或者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5、納税人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6、納税人新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税額計算:
城鎮土地使用税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按税法規定的單位税額交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税額=應税土地的實際佔用面積×適用單位税額
一般規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額,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房產税、車船使用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均採取按年徵收,分期交納的方法。
二、相關的繳納土地使用税的時間規定
1、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2、關於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的確定,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准徵地的文件為依據確定。
3、關於確定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1)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2)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4)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4、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同時廢止。
在繳納土地使用税,是以實際的土地面積進行計算的。不同種類的地,交税時間也是不一樣的。不過中國的土地,個人只有使用權,所有權是規國家所有。當國家需要用到土地的時候,就會向個人進行徵收,不過是有償徵收的,具體賠償金額,按照當地標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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