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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同中企業與職工如何約定保守商業祕密事項?

民事合同中企業與職工如何約定保守商業祕密事項?

企業與勞動者有時會因為企業中的商業祕密而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合同,事實上,這種勞動合同在很多情況下都需要注意一些問題,下面,本站就主要講解一下企業與職工如何約定保守商業祕密事項的有關規定。

民事合同中企業與職工如何約定保守商業祕密事項?

根據原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5號)規定,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祕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祕密有關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6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相關內容;用人單位也可規定掌握商業祕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一、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商業祕密是企業的財產權利,它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

二、根據原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祕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祕密有關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6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相關內容;

用人單位也可規定掌握商業祕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總之,如果你面臨着和企業簽訂保密合同而發生的糾紛時,建議諮詢專業的律師,對相關情況做具體的瞭解,以最大限度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維護自身的利益不受傷害,當然,能夠協商解決也是一個不錯的選擇。在更多的情況下,還是要根據實際情況對有關問題做出具體的判斷與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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