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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繳當年土地使用税有哪些法律依據?

補繳當年土地使用税有哪些法律依據?

土地資源屬於國家資源,使用和申請都需要到國土資源局及相關部門進行申請。開發商、公司、個人等需要進行使用或申請我國法律法規都有着怎樣的要求呢,又需要準備哪些材料和流程呢。下面小編就補繳當年土地使用税有哪些法律依據為你做詳細的解答,希望你在碰到相關的法律問題能夠幫助到你。

補繳當年土地使用税有哪些法律依據?

1、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第二條規定:對納税人自建、委託施工及開發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由納税人從取得土地使用權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基於此規定,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證》或是否全額繳款都不能作為判定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的依據。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4號)規定: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不屬於新徵用的耕地,納税人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第二條規定,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1號)第四條規定,土地出讓必須以宗地為單位提供規劃條件、建設條件和土地使用標準,嚴格執行商品住房用地單宗出讓面積規定,不得將兩宗以上地塊捆綁出讓,不得毛地出讓。

2、土地使用税的納税開始時間

(1)如果企業取得的土地是熟地(淨地)的土地使用税的納税開始時間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如果企業取得的土地是熟地(淨地)的土地使用税的納税開始時間分兩種情況:

一是由納税人從取得土地使用權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二是在土地管理局與企業辦理土地交付手續的實踐中,要特別注意以下兩點納税義務開始時間:

第一,土地管理局與企業辦理土地交付使用手續的時間滯後於合同中約定的交付使用時間,則城鎮土地使用税應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

第二,土地管理局與企業辦理土地交付使用手續的時間早於合同中約定的交付使用時間,則城鎮土地使用税從土地實際交付的次月起繳納。根據以上分析,企業在簽定土地轉讓和出讓合同時,必須在土地出讓或轉讓合同中,註明土地交付使用時間節省土地使用税。

(2)由於生地不可以招標,只有熟地才可以招標,因此,財税〔2006〕186號文件中的"土地"是指熟地。如果企業通過招投標取得的土地是生地(毛地),則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時間是拆遷工作完成,開始使用土地的時間。

我們可以看出土地使用税由土地管理據與土地使用者之間根據土地的使用時間來進行繳納的,這裏還希望大家對土地使用合同內的使用時間注意,以方便進行繳納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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