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租房被收回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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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產權單位可與承租家庭解除租賃合同,收回住房:
(一)將承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二)擅自改變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三)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內居住的;
(四)連續3個月以上未按期交納租金的;
(五)獲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六)其它違反租賃合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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