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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調查如何進行

法庭調查如何進行

審判長宣佈進行法庭調查後,應當告知當事人法庭調查的重點是雙方爭議的事實。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反駁對方主張的,也應提供證據或説明理由。原告簡要陳述起訴的請求和理由,或者宣讀起訴書被告針對原告起訴中的請求和理由作出承認或者否定的答辯,對雙方確認的事實,應當記入筆錄,法庭無須再作調查。第三人陳述或答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陳述訴訟請求及理由。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法庭調查如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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