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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列入失信人員名單會怎樣

被列入失信人員名單會怎樣

1、銀行等金融機構對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限制其貸款、融資等金融活動,降低信用卡額度,並將其存款情況及時通過司法查詢平台報告法院;
2、工商管理部門對失信被執行人降低其信用等級,限制其“守信用、重合同”評比資格;
3、被執行人為國家機關或者公務員、中共黨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特殊主體的,根據有關規定在評優選先、晉職晉級等方面予以限制,或者取消其政治待遇、榮譽稱號,直至給予紀律處分;
4、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出境,鐵路部門不向其出售火車票,民航部門不向其出售機票;
5、招標投標管理部門限制失信被執行人蔘加政府採購和工程項目招投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 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 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 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 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 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 旅遊、度假;
(七) 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 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 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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