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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土地徵收補償標準

2020年土地徵收補償標準

(1)徵用耕地的時候,土地補償費按照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8-10倍來進行補償計算;
(2)徵用養殖魚塘的時候,土地補償費按照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8倍來進行計算;
(3)徵用果園或者其他經濟林地的的時候,土地補償費按照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8-12倍來進行計算;
(4)徵用其他農用地的時候,土地補償費按照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來進行計算;
(5)徵用未利用地的時候,土地補償費按照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5倍來進行計算;
(6)徵用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時候,土地補償費按照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來進行計算。

2020年土地徵收補償標準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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