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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金契税什麼時候交

土地出讓金契税什麼時候交

一、土地出讓金契税什麼時候交

土地出讓金契税什麼時候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第八條契税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税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契税的計税依據為: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2、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贈與,由契税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或者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格核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所有權交換、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交換,為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價格的差額。由多支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税款。

前款成效價格和交換價格低於市場價格或評估價格的,由契税徵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或評估價格核定計徵。

4、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以下列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房屋買賣,應徵收契税:

(1)以土地、房屋投資的;

(2)以土地、房屋償還債務的;

(3)以無形資產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

(4)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

(5)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6)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

(7)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方式。

二、什麼是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徵税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税。應繳税範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

補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契税的計税依據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相關法條:

第十二條 契税徵收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或者地方税務機關。具體徵收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徵用、佔用後,被徵用、佔用者以交換方式依法重新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其交換等值的部分免徵契税。

第十三條以拆遷補償費重新購置土地、房屋的,與拆遷補償費等值的部分免徵契税。凡超過等值部分的,應當按規定繳納契税;納税確有困難的,可酌情減徵、免徵。

土地出讓金契税也會以不同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契税計税依據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也會使用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從納税人簽定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即可開始繳納契税。

標籤: 出讓金 契税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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