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土地使用税優惠政策
- 土地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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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原則上按現行城鎮土地使用税税額標準的80%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税税額標準,報省政府同意後於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高新技術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税税額標準按調整後税額標準的50%執行,最低不低於法定税額標準的規定。
法律依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規程》
第十條
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管税務機關可要求納税人進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佔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餘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三)納税人申請註銷税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續的;(四)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税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對前款所列第(三)項情形,應在辦理註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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