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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合股怎樣徵收耕地佔用税

集體土地合股怎樣徵收耕地佔用税

耕地佔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税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税額一次性徵收,應納税額為納税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平方米)乘以適用税額。
耕地佔用税的税額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過一畝的地區(以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過一畝但不超過二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過二畝但不超過三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過三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五元至二十五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税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税法》第三條

集體土地合股怎樣徵收耕地佔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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