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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房屋土地使用權限包括什麼內容

農民房屋土地使用權限包括什麼內容

一、農民房屋土地使用權限包括什麼內容

農民房屋土地使用權限包括什麼內容

1、佔有權。房屋用地使用權人經依法申請批准取得房屋用地使用權,便享有對房屋用地的獨佔權,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侵佔、擅自使用或剝奪其房屋用地的使用。對於房屋用地上舊有的建築設施及其他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在合理期限內做出處理,不得影響房屋用地使用權人的使用。

2、使用權。房屋用地使用權沒有明確的時間限制。不論房屋用地使用的年限長短及其建設情況如何,房屋用地使用權非依法定原因不能被剝奪。對於房屋用地上的建房,與房屋用地使用權同時受法律的長期保障,房屋用地使用權人可以自由形式權利。

3、在房屋用地空閒處修建其他建築物、設施的權利,但注意不能修建違章建築。房屋用地使用權人在主要住宅建築外,可自行在房屋用地範圍內建築其他生產或生活需要的建築和設施。

4、房屋用地使用權人有在房屋用地內種植林木、花草、蔬菜的權利。

5、依法附隨房屋出讓房屋用地使用權的權利。國家保護私有房屋合法買賣,繼承、贈與等權利。因房屋和房屋用地連同一體,不可分離,所以,房屋用地使用權必須連同房屋一併轉移。房屋所有權的變動,必須報請縣級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內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二、農民如何申請土地使用權建房屋?

1、申請。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説明用地原因和理由,並填寫《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

2、初審。村民小組和村民委員會對用地户的申請,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初步審查,並在村務公開欄向村民公佈無意見後,在《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相應欄內加註意見、簽名蓋章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具體由國土所受理)。

3、審核。根據村民委員會上報的《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鄉(鎮)國土所派員,第一次到現場,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等。確認符合要求的,鄉(鎮)國土所提交鄉(鎮)人民政府會議研究同意後,以鄉(鎮)人民政府正式文件的形式上報縣(市)國土資源局。

4、批准。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對鄉(鎮)國土所以鄉(鎮)人民政府名義上報的宅基地審批請示文件、《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和花名冊等文字材料嚴格審查並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下發批准文件。

5、定位。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在接到宅基地批准文件後,要將批准結果及時在村務公開欄內公佈,接受村民監督;鄉(鎮)國土所派員,第二次到現場,發放《村民宅基地批准通知書》,實地勘查丈量,按批准的四至給宅基地放線,確定位置後,用户方可施工建設。

6、頒證。村民住宅建成後,鄉(鎮)國土所派員,第三次到現場,實地檢查,看用地户是否按照批准的地點、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宅基地,按法定程序登記確權,頒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綜上所述,農民對於自己的房屋土地的話是有一定的土地使用權的,但至於該項權利包括什麼內容則要具體看上述詳細講到的,其中要注意的是農民可以在用地空閒處修建其他建築物、設施的權利,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修建的是違章建築的話是有可能會被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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