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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土地使用權和出讓的區別在哪些?

轉讓土地使用權和出讓的區別在哪些?

轉讓土地使用權和出讓的區別在哪些?

轉讓土地使用權和出讓的區別在哪些?

(一)主體不同

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

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為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

(三)轉移條件與程序不同

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税費,方可登記過户。

(四)交易市場不同

出讓,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轉讓: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由轉讓。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定義: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定義

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首次從國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者集體將其土地使用權以有償方式在一定時期內出讓,租借給他人的經濟行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一是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佔用、收益及處分權進行保護。二是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這些權利進行限制和調節。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公證

土地使用權轉讓,一般經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基本規則如下。

1.土地使用權轉讓公證的管轄。它與土地使用權出讓公證的管轄相同。

2.申辦土地使用權轉讓公證應提交的材料。申辦土地使用權轉讓公證,除提交與土地使用權出讓公證相同的材料外,還有以下幾種:

(1)關於轉讓人已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證明文件;

(2)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正本;

(3)土地使用權證件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正本。

3.對申辦土地使用權轉讓公證的審查。公證處應着重審查以下內容。

(1)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屬實、有效。

(2)當事人的辦證目的。

(3)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合同內容應包括:

①當事人雙方的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②轉讓人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依據與方式;

③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依據與方式;

④被轉讓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和其他地上物、附着物;

⑤地上物及其他附着物是否轉讓的規定;

⑥轉讓期限;

⑦轉讓金數額及支付的幣種、方式、時間;

⑧違約責任;

⑨其他事項。

(4)合同規定的土地使用地塊、條件、用途及期限,是否與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相符。轉讓活動不對國家土地所有權產生任何影響。

(5)轉讓方是否已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和利用土地。依各國通例,轉讓方須在對土地進行一定開發之後,才能轉讓其權利。中國法律亦嚴厲禁止炒買炒賣土地的合同。

(6)轉讓價格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應與當地土地管理部門聯繫,做出調整。中國法律規定,國家在土地使用權買賣交易中有先買權。國家的優先購買權為一項法定權利,不依當事人約定,當事人也不能以約定加以剝奪。這項權利適用於一切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買賣。

(7)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徵得出讓方同意,即報經土地管理部門、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8)登記。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為不動產物權的變更,須辦理登記手續。

(9)被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有無出租情況。承租人具有物權性質的租賃權。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出租人可以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他人(依出售、交換、贈與、繼承方式),但這一行為不能消滅租賃權,承租人仍可對新的土地使用權享有者主張租賃權。同時,承租人還有先買權,即土地使用權享有者將土地使用權出售時,承租具有在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10)土地使用權有無抵押情況。中國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抵押時,地上建築物、附着物隨之抵押。以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只能抵押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的餘期使用權。如果轉讓方已將土地使用權抵押,則抵押權人具有優先權。

綜合上面所説的,土地使用權是可以進行出讓和轉讓的,但是這兩者的區別也是很大的,但這兩者都是使用土地就必須要進行繳納土地的使用税,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只有合理的繳納了税錢才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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