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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置換安置合同違約包括哪些?

房屋拆遷置換安置合同違約包括哪些?

1、承擔違約責任是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的主要不利後果,其形式包括採取補救措施及賠償損失。

房屋拆遷置換安置合同違約包括哪些?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在協議中明確約定違約責任,對雙方當事人關係重大。如一方不依法或依約履行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依據法律規定及協議約定要求相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違約責任中,一般為要求相對人履行協議及要求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雙方可在協議中約定如下內容:首先,約定拆遷人如不按協議規定的日期向被拆遷人交付各種補償費用,逾期一日,應按所欠款額的一定比例償付違約金;拆遷人如不按協議規定的地點和麪積、層次給乙方安置住房,應向乙方償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被拆遷人如經拆遷人按協議規定安置住房後,仍拒不搬遷的,每逾期一日,應向拆遷人償付違約金等。

我國《民法典》對合同履約過程中的違約行為重新進行定義及責任劃分,具體如下:

1、【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損害賠償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上述事項與違約金數額的明確,是對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履行協議中權利義務之後果的明確,具有一定的懲罰性,能夠督促協議當事人善意的履行協議。同時,還是該協議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內容。

在自家房屋拆遷時與相關部門或企業簽署拆遷安置合同,合同生效後對合同雙方均起到責任約束與權力享有保護的作用,對於過程中出現的一方違約,守約方可以依據合同規定要求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如賠償損失、採取補救措施等,對於拒不承擔責任也不繼續履約的行為,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強制違約方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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