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強拆該怎麼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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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拆不可怕,就怕強拆有文化。
一旦在強拆上蓋上“文書”的帽子,那這一紙強拆文書,就會變成被拆遷人的最後通牒。
無論你是否情願,文書下達意味着拆遷基本上已走到最後一步,此時房子還有挽回的餘地嗎?天不絕人,你還剩下三條路,就看怎麼走了。
第一條路:被拆,讓往事一切隨風。
第二條路:複議+訴訟。
選擇這條路,代表着你走上了維權之途。
但這裏要特別注意,強拆文書分成兩種,一是針對違法建築的拆除,由行政機關直接作出的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即行政強拆文書;二是針對合法建築的拆遷,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作出的強制執行裁定,即司法強拆文書。
複議+訴訟的方式,是針對行政強拆文書的應對之法。
實踐中,行政強拆文書已意味着程序接近尾聲,但只要被拆遷人及時採取法律行動,仍有可能依法阻止住強拆推進的腳步。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44條之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及時針對相關文書提起法律程序,是被拆遷人暫時解除強拆警報的重要方式。
第三條路:再審+抗訴。
如果説行政強拆文書還能讓人喘口氣,那麼司法強拆文書基本上就是把人逼到懸崖邊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查期間,可以根據需要調取相關證據、詢問當事人、組織聽證或者進行現場調查。
請注意,這裏的説的是“可以”而不是“應當”,意味着很多地方法院不會對政府部門遞交的強制執行申請書進行實質意義的審查,也不會給被拆遷人一方陳述申辯的機會。
法院對這種申請的審查是不開庭的,完全是書面審。
而書面審的結果,法院基本不會忤逆政府的意願。
實踐中,從行政機關下達徵收補償決定到法院的司法強拆裁定出爐,往往是一個極為迅速的過程,很多時候被拆遷人根本來不及反應,推土機就已經開到門口了。
那麼,此時的被拆遷人還有希望嗎?有,只不過非常渺茫。
首先,你可以依法申請再審,走審判監督程序。
因為法院作出的司法強拆文書是不能上訴的,只能走再審程序,但在申請再審的過程中,司法強拆文書依然有效,房子該拆還是拆了,可能再審程序尚未啟動,被拆遷人的房屋就早已化為灰燼了。
即便日後翻盤成功,被拆遷人能拿到多少補償,沒人能保證。
然後,從開拓思路的角度講,被拆遷人可以嘗試爭取檢察院提抗訴。
不過,實踐中找檢察院這招很多人用過,但效果確實不佳。
最好的路:不要等到最後一步才維權其實,凡事走到最後一步的,絕地反擊的少,甘心認命的多。
認命不是因為不想抗爭,實在是因為大勢已去。
強拆文書這件事也是一樣,要走到最後一步才維權,那希望實在不大。
所以,在明拆遷律師建議,應對強拆文書一定要下好“先手棋”。
比如,在收到行政強拆文書之前,被拆遷人往往會先收到一份“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如果能及時起訴這個“通知書”,爭取將其撤銷掉,是保障被拆遷人房屋安全的最好辦法。
因為此時走司法程序,留給被拆遷人的時間尚比較寬裕。
而一旦強制執行決定下達,留給被拆遷人的時間往往就所剩無幾了,很多情況下都只是兩三天的工夫。
比如,被拆遷人可以將維權的時間前提至徵收補償決定作出之時。
如果及時對這一補償決定提起復議或者訴訟,那麼強拆就不會那麼快的到來,留給被拆遷人去協商、溝通、博弈的機會還有很多。
實踐中,很多徵收補償決定的違法性是非常明顯的,只要及時提起程序,維權並不困難。
天不絕人人絕人,很多時候,不是不能擁有一個好的結局,只是因為自己沒有把握好機會。
只有被拆遷人高度重視拆遷的每一環節,走好每一步,才不會在最後一步驚慌失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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