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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村委會權利的三大誤區你知道嗎? 徵地拆遷中

關於村委會權利的三大誤區你知道嗎? 徵地拆遷中

俗話説得好,縣官不如現管。咱們農民的生活繞不開我們的村委會,覺得村委會説什麼就是什麼,權利大得很。那村委會在徵地拆遷過程中到底是一種什麼角色的存在呢?權利到底有多大?能直接決定我們的徵地拆遷補償拿多少嗎?

徵地拆遷中,關於村委會權利的三大誤區你知道嗎?

首先告訴農民朋友們:村委沒有權利不經過村民代表大會便決定村裏的任何事項,徵地拆遷更是如此。

這裏提醒大家注意徵地拆遷中最容易出現的三個誤區:

1、村委會=政府,有權組織進行徵地拆遷;

2、村委會有權發佈徵收公告和補償安置方案;

3、村委會有權代替村民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

這是徵地拆遷中,我們老百姓常見的關於徵地拆遷中村委權利的三個誤區。下面愛土拆遷律師團就逐一具體分析。

誤區一:“村委會=政府”,可以組織進行徵地拆遷

我們首先要搞清楚,誰可以進行徵地拆遷,必須是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這一點的法律依據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由此可知,村委會無權組織徵地拆遷。

此外,村委會究竟也不是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而我們國家最低的一級政府是我們的鄉鎮人民政府,所以村委會不是政府,村委會只是簡單的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這也説明,村委沒有權利進行徵地拆遷。

這樣一説,相信農民朋友們都明白了吧。凡是村委會説要組織徵地拆遷,您要特別小心,可能存在違法徵收的行為。

如果村委説有上級委託,大家可以要求村委會拿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委託村委進行徵地拆遷的書面委託或相關文件。這樣,村委徵地的合法性也就一目瞭然了。

誤區二:村委會能發佈徵收公告和補償安置方案

我們國家的徵收主體是政府,所以我們的徵收公告以及我們的補償安置方案都由我們的政府進行發佈,村委會是無權發佈的。這一點也有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因此,大家要明白,村委會自行發佈徵收公告或者補償安置方案,蓋着村委會的印章,這樣的徵收文件是不合法的。徵收文件必須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蓋章,方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村委不能直接決定農民朋友的徵地拆遷補償拿多少。

誤區三:村委會能私自代替村民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

在拆遷過程中,很多時候,徵收部門為了省事,不願意挨家挨户去談徵地補償協議,於是就找村委會,由村委會代替村民簽訂補償協議。這其實是不合法的。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規定: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户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徵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於被徵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

從這裏我們明白,儘管農村集體土地屬於村集體組織所有,但是土地徵收的權益卻主要歸屬於被徵地農户個人。

《村委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中,也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所以,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應由被徵地農户同意並簽字。如果村委會未經授權在村民不知情的情況下代替村民與徵收方籤協議,其實是不合法的。

因此,土地被徵收時,除非有被徵收人委託,否則村民委員會是沒有權力代替被徵收村民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

以上就是關於在徵地拆遷中村委會權利三大誤區的知識科普。村委會不是政府,所以在徵地拆遷過程中,村委會是不能發佈徵收公告,也無權私自代替被徵收村民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因此如果在實踐中,遭遇村民委員做出上述行為,應當依法拒絕,並使用法律武器進行維權。

標籤: 拆遷 徵地 村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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