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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臨時徵地補償是怎麼規定的?

海南臨時徵地補償是怎麼規定的?

大家都知道,在很多地方都會因為生產建設或者城市規劃的需要而徵收公民的土地,在這個時候是為了公共利益就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當然土地的徵收辦法也規定了徵收的主體和徵收的法定程序,很多人對海南臨時徵地補償是怎麼規定的並不知情,小編來告訴大家相關的規定。

海南臨時徵地補償是怎麼規定的?

一、海南臨時徵地補償是怎麼規定的?

海南省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

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是在市縣行政區域範圍內,綜合考慮被徵收農用地類型、質量、等級、農民對土地的投入以及農產品價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農產品平均產量、價格為主要依據測算的綜合收益值。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是計算徵地補償費用的主要依據。

徵地補償費用在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土地區位、當地農民現有生活水平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原徵地補償標準等因素確定相應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倍數進行計算。徵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凡在本省範圍內依法徵收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及未利用地的補償,均按本標準執行(具體標準見附件)。徵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參照所在區片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評估補償,其中徵收農村村民宅基地、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的,參照所在區片的國有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評估補償;徵收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參照所在區片的相應用途國有建設用地進行評估補償;已重新安排宅基地或建設安置房予以安置的,其原有的宅基地補償按本標準執行。依法有償收回國有農用地土地使用權的,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測算基準日為2014年1月1日。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原則上2-3年更新一次。因徵地實際情況發生變化,確需調整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市縣政府應按程序重新組織測算,報省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

經依法批准佔用基本農田的,徵地補償費用按法定最高綜合補償倍數(30倍)乘以所在區域年產值標準執行。

同一市縣行政區域內一個建設項目涉及不同區片徵地的,按照從高的原則統一確定其徵地補償標準。

本標準公佈實施前已依法與被徵地單位和個人簽訂《徵收土地補償協議書》的項目徵地,其徵地補償仍按雙方約定的補償標準執行。

在本標準公佈實施前已依法辦理徵收土地審批手續並實質性開展徵地工作,與被徵地單位和個人協商徵地補償但尚未簽訂《徵收土地補償協議書》的項目徵地,按已批准的徵地補償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各市縣政府應嚴格執行徵地補償費預存制度,足額落實徵地補償費用,切實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本標準公佈實施後,各類新建項目經依法批准徵收土地的,應按照本標準執行。按照本標準支付徵地補償費用,尚不足以使被徵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市縣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

經依法批准徵收土地的,市縣政府必須按規定標準及時足額支付徵地補償費用,不得拖欠、截留、挪用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綜上所述,徵收土地不能是隨便徵收,是必須要給予公民一定的補償的,在很多地方的土地徵收標準都會有一定的不一樣的,因為每個地區的特殊情況都不相同,小編已經將海南臨時徵地補償是怎麼規定的告訴大家了,相信現在大家對海南的徵地補償都有了一定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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