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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徵地補償標準

商品房徵地補償標準

1.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徵收部門根據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最近一次公佈的被徵收房屋所處區位同類型住宅租金參考價格,按照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向被徵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一次性支付3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2.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被徵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根據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最近一次公佈的被徵收房屋所處區位同類型住宅租金參考價格,向被徵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支付臨時安置費。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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