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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拆遷補償

農村房屋拆遷補償

房屋拆遷一般按以下方式補償:

農村房屋拆遷補償

(一)貨幣補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9條的相關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通俗了説就是以異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進行產權交換,被拆遷人失去了被拆遷房屋的產權,調換之後擁有調換房屋的產權。產權調換有回遷房和安置房之別,調換標準由地方政府制定。

(三)結合型補償,這種補償方式就是指既給貨幣補償又給產權置換。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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