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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和限制消費的區別是什麼

失信被執行人和限制消費的區別是什麼

1、法律依據不同;失信被執行人列入失信名單的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限制高消費人的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四條:限制高消費一般由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
2、被列入的途徑不同;被列入失信名單前提是執行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且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限制高消費令,是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對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採取的限制消費的措施
3、法律後果不同;列入失信名單的後果有兩種,一是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且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程序終結;二是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只能等待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再執行。限制高消費是指對拒不執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老賴”,將採取“限制高消費”的嚴厲措施。假如一個人成為失信執行人,那麼有很大概率會被限制高消費行為,成為限制高消費人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失信被執行人和限制消費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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