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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後費用應該如何承擔

債權轉讓後費用應該如何承擔

在實踐中,債權轉讓會產生一定的費用,那麼在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另一個受讓人而支付過多費用的時候,其費用應該如何承擔呢?由誰承擔呢?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內容,請閲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債權轉讓後費用應該如何承擔

債權轉讓後費用的承擔

債權轉讓在一般情形下,不會損害債務人的利益。但是實踐中卻不可避免地會存在使債務人支付過多費用的問題。如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另一個距債務人較遠的受讓人,那麼債務人履行債務時,便會發生諸如交通費、住宿費等,無疑就會增加相應的負擔。抑或在發生糾紛時,債務人需到外地法院參加訴訟,相應地也會增加債務人的負擔。甚至有時會出現費用高於轉讓的債權,對此多出的費用,應由誰承擔才是比較合理的?有人認為應由債權人承擔,有人認為應由受讓人承擔,都有一定的道理。因為該債權轉讓的費用的增加,乃是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轉讓債權而形成的,債務人完全是被動的。儘管他並不願意接受轉讓的後果,但由於債權轉讓並不以債務人同意為條件,債務人也必須要接受轉讓的法律效果,即要與受讓人訂立合同。因此債務人對於債權的轉讓是無辜的,為了維護債務人的利益,該多出的費用不應由債務人承擔,而應由債權人或受讓人承擔。

但具體應由誰來承擔,應該分情況處理:

(1)對於債權全部轉讓的,應由受讓人承擔。因為債權全部轉讓的,在債權轉讓成立後,債權人也退出了原來的債權債務關係。此時,合同的效力只及於債務人和受讓人。因債權人已脱離了合同關係,那麼此時要求債權人承擔多出的費用即是沒有道理的。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合同另一方基於合同提出請求,那麼此時該多出的費用便只能由受讓人承擔。而且這樣的承擔原則,在實踐中也便於操作。如果一味地要求債權人承擔,在債權人退出債權轉讓合同後,有可能出現下落不明或註銷的情況,那麼要求其承擔該費用則可能喪失實際的意義。

(2)對於債權部分轉讓的,原則上應由債權人承擔。在債權人剩餘的債權不足以負擔多出的費用時,債務人可以補充要求受讓人承擔該筆費用。此時,由於債權人尚未完全退出債權債務關係,仍是一方當事人,那麼債務人向其主張承擔多出的費用便有法律依據。而且該多出的費用正是因為債權人轉讓債權而產生的,由債權人承擔也是符合情理,符合公平原則,因此可以補充要求受讓人承擔該筆費用。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該多出的費用,舉證責任應由債務人承擔,債務人應舉證證明該費用系因債權轉讓多出的,對此法院方能予以採信。同時應注意的是原履行債務的費用也應考慮,債權人或受讓人承擔的也只是多出的費用,原履行債務的費用當然仍應由債務人承擔。為了保障債務人請求費用損失的權利得以實現。一些學者建議,債務人可就此費用的承擔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例如,合同中約定債權人支付全部貨款及履行合同的費用後債務人始發貨的,合同轉讓後,債務人有權要求新的債權人先行支付因向其履行增加的費用,新的債權人不支付的,債務人可不發貨或僅作部分發貨。該做法解決了實踐操作的問題,用合同履行抗辯權可以保障債務人的合法權利,切實保護債務人的利益。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轉讓通知】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綜上,對債權轉讓後的費用問題可以這樣做:對於債權全部轉讓的,應由受讓人承擔;對於債權部分轉讓的,原則上應由債權人承擔。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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