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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貸合同未約定違約金

高利貸合同未約定違約金

高利貸合同未約定違約金可以雙方協商違約金的金額,然後再簽訂補充協議。但是違約金的約定是不能夠超過法律規定的標準的,如過超過了,超過的部分法院是不予支持的。若雙方無法協商解決的,那麼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來解決。

高利貸合同未約定違約金

相關規定:

《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逾期返還借款的責任】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條 【借款人提前返還借款】借款人提前返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條 【借款展期】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成立時間】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以及對借款利息的確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一般來説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高利貸合同未約定違約金當事人可以和放貸的公司協商違約金,違約金的年利率是不能高於借貸總額的24%的,若是高於這個標準的,當事人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我國是禁止高利放貸的,借款的利率是不能夠高過國家法律的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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