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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轉讓債權的問題

個人所得轉讓債權的問題

個人所得轉讓債權的問題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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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轉讓債權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第六條規定,關於個人所得轉讓債權做出以下解釋,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轉讓財產收入”。轉讓財產收入具體是指 “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因此,轉讓債權的公司如有超出債權的轉讓所得,應一律併入其收入總額計徵企業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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