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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醫療事故糾紛辦訴訟時效為多長

商丘市醫療事故糾紛辦訴訟時效為多長

一、商丘市醫療事故糾紛辦訴訟時效為多長

商丘市醫療事故糾紛辦訴訟時效為多長

商丘市醫療事故糾紛辦訴訟時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商丘市醫療事故糾紛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醫療事故鑑定要多長時間及其步驟是什麼

要多長時間並無明確的規定,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而定。關於步驟,首先應是提出申請,經受理後,按下列步驟進行

(一)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後醫療機構;

(二)專家鑑定組成員根據需要可以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

(三)雙方當事人退場;

(四)專家鑑定組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

(五)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鑑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鑑定結論。專家鑑定組成員在鑑定結論上簽名。專家鑑定組成員對鑑定結論的不同意見,應當予以註明。

三、一般情況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時效。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據此,醫療事故鑑定的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結果發生後一年。如果患者死亡的,為死亡後一年內應當提出鑑定申請;如損害結果在多年後發現,自發現後起算一年,但超過20年的法院將不保護,鑑定亦沒有實質意義。

四、醫療事故中患者承擔的舉證責任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以及最高法院證據規則,作為患者應承擔接受醫療單位治療護理和損害結果存在的證據有:

(1)、在醫療單位治療的病歷及相關票據;

(2)、在治療過程中的體温單、化驗單以及醫學影像、拍片、檢查資料;

(3)、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現場實物;

(4)、身體受到損害後所造成的後果;

(5)、醫療單位所在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情況;

(6)、如果患者構成傷殘的,還須提供權威部門的傷殘等級鑑定書;

(7)、其他用來證明在醫療過程中接受治療所造成的損失以及侵害結果的存在所造成的損失等有關證據材料。

因此從全文敍述可以得知,商丘市醫療事故糾紛辦的訴訟時效是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來規定的,一般醫療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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