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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次要責任的賠償比例是多少?

醫療事故次要責任的賠償比例是多少?

一、醫療事故次要責任的賠償比例是多少?

醫療事故次要責任的賠償比例是多少?

醫療事故次要責任的賠償比例是全部損失的20-40%。確定賠償時應根據醫療機構的過錯責任大小來劃分。醫療事故的責任劃分一般分為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以及輕微責任。醫療機構負全部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100%;負主要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60%-90%;負次要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10%-40%;負輕微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10%。

二、醫療過錯次要責任有哪些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36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四種:

(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三、醫療事故鑑定的相關內容拓展

醫療糾紛訴訟中,醫療機構通常會選擇醫療事故抗辯而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因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在人民法院審判中佔有很重要的地位,因此,患者應重視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1、認真準備醫療事故鑑定聽證會上的陳述意見。由於市級醫學會的專家畢竟與各家醫院都或多或少有這樣那樣的關係,至少是當地的同行,不好輕易得罪人。因此,在準備陳述意見時一定要對照衞生法律、法規、診療護理規範將醫療機構存在的過錯進行剖析,向專家鑑定組明確指出醫方存在的醫療過錯行為,結合病歷資料加以指證,並提供醫療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和/或診療規範的依據,以供鑑定專家判斷。

2、科學對待鑑定結論,認真分析鑑定報告中的分析意見,作好質證。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作為一種證據,有失真的可能,並不當然具備證據的基本屬性和鑑定結論的基本特徵,鑑定結論作出後,進行有針對性的醫事法學質證將直接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在結鑑定結論進行質證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不是質證的關鍵。鑑定報告作出後,患方應有針對性地作出對該鑑定報告的質證意見。應當持一個科學的態度對鑑定報告進行分析,關鍵點並不在於最終結論是否構成醫療事故,而應當從民事侵權構成的角度來作出一個全面的理解與認識。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不是人民法院認定醫院承擔賠償責任的必要條件,只要醫療行為存在過錯,且與患者人身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醫療機構就應承擔賠償責任。

(2)構成醫療事故時的質證。如果結論為構成醫療事故,那麼相對來講要簡單的多,因為過錯與因果關係都已經明確了,只要考慮損害結果與醫療事故等級是否對應以及醫方的責任程度認定是否得當,如醫療事故等級明顯與實際損害結果不符,或認定醫方的責任程度明顯與事實不符,那麼患方應當結合案件事實來予以反駁,有必要時申請就該事項進行補充鑑定。

(3)不構成醫療事故不代表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結論為不構成醫療事故,而又在分析意見中明確指出了醫方存在的過錯、不足、缺陷等,僅以無因果關係或無直接因果關係來予以否定,那麼患方應當從醫事法學及邏輯學的角度來證明和演繹該因果關係的成立。對於無直接因果關係的認定,應明確這並非完全排除了因果關係,而構成侵權並非一定要具有直接因果關係,只要有醫療過錯且與損害結果之間有相當的、一定的或其他類型的因果關係,侵權就能夠成立,醫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的次要責任屬於比輕微責嚴重些的情況,也是需要對出現醫療事故的患者進行賠償的,但是需要承擔的賠償比例在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四十之間。如果雙方對於賠償金額的數字能夠達成一致,也可以按照協商內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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