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發生後怎麼保留證據
- 醫療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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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發生後怎麼保留證據?
患者需要保存的證據分兩部分,一部分是由患者保管的門診病歷、報告單和就診收據等。另一部分證據是指由院方保管的資料,包括住院病歷和由醫院保管的門診病歷等。
為了避免院方在出現糾紛後,銷燬、塗改或添加內容,患者要及時要求對相關病歷等資料進行復印和封存。封存的資料要在封條上籤上患者和院方的姓名,以免資料遭到破壞。
如果糾紛涉及到輸液過敏、藥品變質、輸液過快、輸液瓶內異物等,患者最好封存現場實物,並對治療的過程做一份書面的記錄。
二、醫療事故賠償的項目有哪些?
1、醫療費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
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
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
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交通費
患者和需要陪護的親屬的轉院過程中發生的大眾交通工具所花費的交通費,特殊病人不能乘坐大眾交通工具,租用專業交通工具的交通費由造成醫療事故的醫院承擔;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處理事故的患者兩個親屬合理的交通費由醫院承擔。
9、精神損害賠償
醫療事故中沒有精神損害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人身侵權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醫療事故中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遭遇了醫療事故要及時封存有關的病歷和治療費用的清單,避免醫院為了逃避責任篡改病歷,醫療事故的賠償的問題可以先跟醫院協商,未達成共識的可以到法院起訴。起訴時為了能夠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要向法院提供相關的證據,以便法院作出合理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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