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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殘疾的鑑定標準是怎樣的

精神殘疾的鑑定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有關精神殘疾分級的操作性評估標準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精神殘疾的鑑定標準有以下三種:重度,又稱一級精神殘疾:沒有個人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等職能表現差,缺乏對家人的關心和責任,職業勞動以及社交活動能力低下。
《民法典》第二十二條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精神殘疾的鑑定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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