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申請書中應載明什麼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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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申請書中應載明: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
(三)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五)申請行政複議的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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