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聽證參與人有哪些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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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聽證參與人有哪些組成
(一)法規授權的組織查處的適用聽證程序的案件,自行組織聽證;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查處的適用聽證程序的案件,由行政機關組織聽證,行政機關也可以根據需要指定受委託組織自行組織聽證,行政機關派員參加。
(二)聽證主持人由聽證組織機關法制機構派員擔任,也可委託執法機關或執法機構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
(三)聽證組織機關可以指定本機關非本案調查人員為書記員,承擔製作聽證筆錄和協助聽證主持人組織聽證工作。
聽證主持人職權、職責:
(一) 聽證主持人行使下列職權:
①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②決定聽證中止、終止或者延期;
③決定證人當場作證。
(二) 聽證主持人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①將聽證通知書送達聽證參加人;
②就本案事由和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理由和依據進行詢問;
③要求聽證參加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④維持聽證秩序,制止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
⑤審閲聽證筆錄,並提出書面意見。
(三)聽證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迴避:
①是本案調查人員的;
②是當事人、本案調查人員近親屬的;
③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
二、行政處罰聽證參加人有哪些
(一)聽證參加人是指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調查人員、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
(二)聽證參加人應當按時到指定地點出席聽證,遵守聽證紀律,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
(三)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
①要求或者放棄聽證;
②申請回避;
③委託1至2人作為代理人蔘加聽證,並出具委託代理書,明確代理人權限;
④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⑤審核聽證筆錄。
(四)在聽證過程中,本案調查人員有權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其理由、依據,同當事人質證。
總的來説,當行政聽證開到一定時期時,需要特別的注重行政聽證參與人的組成,因為聽證人員會直接影響最終結果的公正性和科學性,必要時會受到質疑應及時提出,並且延長聽證程序,避免當事人被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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