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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從輕或者減輕的情況

行政處罰從輕或者減輕的情況

行政處罰從輕或者減輕的情況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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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現在如果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話,具體來説對從輕、減輕或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作了規定。《行政處罰法》之所以作出從輕、減輕或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主要基於以下幾點考慮。首先,在我國處罰本身不是目的,如果用較輕的處罰能夠達到目的,那麼採用較重的處罰事實上會擴大處罰成本。其次,恰當地使用從輕、減輕或免於處罰,更容易使人改過自新。再其次,違法行為客觀上有情節輕重之分,有危害大小之別,如果處罰不分輕重,不管三七二十一皆打五十大板,既不能體現過罰相適應的原則,也不公正。最後,根據情節、後果輕重來處罰,更能夠發揮行政處罰催人向善的導向作用,更能夠體現行政處罰的法規制定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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