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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警告的執行方式是怎麼樣的?

行政處罰警告的執行方式是怎麼樣的?

警告在司法實踐中,是較為頻繁使用的一種處罰方式,行為人觸犯的法規不同,則會受到不同形式的警告處分,也即受到警告處分的方式是存在差異的。若行為人觸犯的是行政法規,那麼,且造成的危害較輕,此時行政處罰警告的執行方式是怎樣的呢?

行政處罰警告的執行方式是怎麼樣的?

一、行政處罰警告的執行方式是怎樣的?

行政處罰中精神罰的一種具體形式。指行政主體依法對實施了行政違法行為的相對人作出的書面譴責和訓誡。警告既具有教育性質又具有制裁性質。警告的目的是向違法者發出警戒,聲明行為人的行為已經違法,使受罰人精神上受到損害,促使其引起應有了的意和警惕,盡力避免再犯。警告一般適用於情節輕微或未構成實際危害結果的違法行為。在所有行政處罰中,警告屬於處罰最輕的一種。警告的適用極為普遍,僅在治安管理領域,就適用於侵犯他人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物、擾亂公共秩序、妨礙公共安全等數十種行為。警告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當違窪法行為比較嚴重時,則可以同時適用警告以外的其他處罰形式。警告一般應以書面形式作出,必須向本人宣佈並送交本人。治安處罰中的警告裁決書還須同時交給受處罰人所在單位和常駐地派出所。中國《行政處罰法》在其“行政處罰的種類”中規定了警告處罰形式。同時還規定:對於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國務院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5為,可以設定警告的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執行程序

(一)一般規定原則上,在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罰款的收繳原則上,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47條、第48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適用範圍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的;

(2)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3)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的。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三)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法》第51條規定了三種執行保障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作出決定後,假定當事人不履行義務,如果行政機關有行政強制執行權,即可以採取上述第一種措施,第一種不奏效或者來不及,則採取第二種措施,如果行政機關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則當事人不起訴時,可以採取第三種措施。

也即是指通過怎樣的方式告知特定的行為人,就司法實踐來説,一般會向其寄送法律文書,當然也可以聽過口頭,或者是電話等方式,但此時需要做相關的記錄。又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知道,警告是最輕的行政處罰,此時被警告者一般沒有造成社會危害的發生。

標籤: 執行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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