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刑事辯護 >職務犯罪辯護 >

什麼是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

什麼是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

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是指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對於本罪在司法實踐中該如何認定呢?犯本罪的又該如何量刑?要是你不清楚的話,可以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什麼是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

一、什麼是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

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是指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税收徵收管理制度和國家税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2、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所謂應徵税款,是指税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税種税率應當向納税人徵收的税款。

所謂不徵,是指税務機關工作人員明知納税人應當繳納税款,但是不向其徵收,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決定納税人免繳税款。

所謂少徵,是指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向納税人實際徵收的税款少於應徵税款,或者明知不具備減税條件,弄虛作假擅自決定減税的。

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税款的行為表現在税收徵管的各個環節中,如税務登記、帳簿、憑證管理、納税申報、税款徵收(包括税款的繳納、退還、補繳和追徵、税收減免、應納税額的核定、納税擔保)以及税務檢查,税務工作人員只要在上述各個環節中違背事實和法律、法規。濫用徵管職權,搞虛假税務登記,塗改帳簿,偽造納税憑證、擅自減少應納税數額等,都是徇私舞弊行為。

3、不徵、少徵應徵税款的行為必須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的損失。

即税務機關工作人員雖然有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税款的行為,但並未因此而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便不構成犯罪,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應該是指行為人徇私舞弊,不徵或少徵的税款,由於主客觀原因,國家無法再實際予以徵收。如果行為人不徵或少徵的應徵税款,税務機關發現以後,依法徵收並如數收歸國庫,那麼則不能認為行為人不徵或少徵的應徵税款已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從而不認為成立犯罪。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要件是特殊主體,是履行徵收税款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即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

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也就是指在各級税務局、税務分局和税務所中代表國家依法負有向納税人或納税單位徵收税款義務並行使徵收税款職權的人員。

4、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即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明知自己不徵或者少徵税款的行為,破壞了有關税收管理法規,會給國家税收造成嚴重損失,仍然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二、司法實踐中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如何認定?

1、區分本罪與偷税罪的界限

偷税罪,是指納税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悦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税款,偷税數額達到一定程度或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行為。一般而言,它與本罪在犯罪主體、犯罪的客觀表現、犯罪的主觀方面等內容上,都有着很大的區別。但當出現偷税罪的共犯時,則有可能造成相互混淆的現象。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如果與偷税人相互勾結,故意不履行其依法徵税的職責,不徵或少徵應徵税款的,應該將其作為偷税罪的從犯來論處。但如果行為人知道了某人在偷税,出於某種私利,而佯裝不知,對偷税犯罪行為採取放任的態度,並因此不徵或少證應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的,只能認定構成本罪。

2、因收受他人賄賂而不徵或者少徵税款,屬牽連犯,應根據行為人的犯罪事實、情節,擇一重罪從重論處。

3、如果税務人員與偷税、逃避欠税的犯罪分子要勾結,而不徵或少徵應徵税款,應當按照刑法共同犯罪的規定處罰。

三、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如何量刑?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是指造成國家税收流失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如何認定和量刑的相關內容介紹,希望能對您有幫助。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的犯罪主體是税務人員,如果不是税務人員不會構成本罪,還要注意本罪與偷税罪的區別,如果您遇到了這方面的問題,建議先諮詢專業的刑事律師。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xingshi/zhiwufanzui/8wjv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