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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前需要準備證據清單嗎?

開庭前需要準備證據清單嗎?

一、開庭前需要準備證據清單嗎?

開庭前需要準備證據清單嗎?

需要準備證據清單,具體內容有:

(1)準備證據原件,便於開庭進行證據真實性質證。

(2)根據對方當事人人數,複印或複製證據複印件或者副本,另外需要向法院提交一套證據複印件。

(3)準備證據目錄:明確證據編號、證明目的、並對證據進行必要的説明。

(4)證人證言,需要證人帶自己的身份證到庭作證。

(5)錄音錄像證據:需要自帶(或提前溝通好由法院準備)證據播放工具,準備錄音錄像證據文字整理資料。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三條,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五條,送達起訴狀和提出答辯狀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三十九條,當事人庭審權利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開庭是司法機關對犯罪事實進行司法判決的具體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處理,對於當事人的相關證據還需要結合實際的犯罪事實情況來準備,辯護人應當根據自己的辯護意見來準備相關證據。

標籤: 開庭 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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