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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前需要準備的文書有哪些

開庭前需要準備的文書有哪些

1)封皮;

開庭前需要準備的文書有哪些

2)目錄;

3)法律服務合同(或稱委託代理協議);

4)授權委託書;

5)法院傳票等法院通知類文書;

6)律師、委託人的證明文件、手續等;

7)起訴書;

8)開庭的準備文件,如答辯狀、辯護詞、代理意見等以及律師的開庭準備等手稿;

9)證據材料;如為二審案件,則前述均為二審文件,此後為一審的文件;

10)民事判決書;

11)辦案小結;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一百六十一條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不同的訴訟參與人在開庭之前的準備工作是不一樣的,當然法官的這些準備工作任何情況下都是一樣的,主要是原告和被告在開庭之前要調整好心態。開庭以後,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不該自己發言的時候不能隨便發言,發言、作證,這些都得經過法官的批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由此可知,離婚案件一般也公開審理,但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其決定權在於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規定“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是因為離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在審理中可能會涉及到個人隱私、感情法院開庭上的一些不願意公之於眾的內容。因此,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法庭一般都會允許。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開庭審理前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人民法院在辦案的過程中應該按照案件流程進行審理,需要當事人雙方答辯的,應該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辯解或應答。不能歪曲或扭曲事實,遞交存在虛假的案件證據,一經查實的還將對辦案過程中的違法人員進行處罰。

標籤: 文書 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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