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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實驗需要誰批准

偵查實驗需要誰批准

偵查實驗需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偵查實驗,是分析研究犯罪手段和一些事實、情節,審查和判斷有關人員的言詞證據是否合乎客觀實際的一種方法。
在偵查過程中,對於案件有關的一些事實,按照該事件發生時的條件進行實驗性重演,以判明在特定條件下能否發生相同的情況,或者能否造成一種特定的後果的偵查活動。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進行偵查實驗。偵查實驗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實驗的人簽名或者蓋章。偵查實驗,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險、侮辱人格或者有傷風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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