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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買賣土地罪追訴時效有哪些

非法買賣土地罪追訴時效有哪些

一、非法買賣土地罪追訴時效有哪些?

非法買賣土地罪追訴時效有哪些

非法買賣土地罪最高刑期為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非法買賣土地罪的追訴時效為十年。

我國《刑法》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二、非法買賣土地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等。

由此可見,非法買賣土地罪的追訴時效是要根據非法買賣土地案件的具體情況分析的,人民法院量刑的時候,對涉嫌非法買賣土地的犯罪嫌疑人有自由裁量權,土地是國有資產,對倒賣土地的行為,一般不會因為超過追訴時效而無法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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