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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追訴時效何時起算?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追訴時效何時起算?

一、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追訴時效何時起算?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追訴時效何時起算?

追訴時效是從犯罪行為發生之日起開始計算的。

《刑法》

第八十八條 【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會怎樣量刑?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非法拘禁、非法管制、故意傷害、侮辱罪)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罪)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所以如果是嫌疑人存在着收買被拐賣的兒童,那麼這種情況是追訴時效就從他的犯罪行為作出的那一天就開始算起的,因為這種犯罪通常都是一個比較大型的集團犯罪,如果是存在着法院已經立案,但是最終的審理還沒有完畢,或者是其中有嫌疑人逃避審理的,那麼他是不會受到這個追訴期限的限制的,也就是原本的追訴期是可以進行延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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