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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追訴標準

濫用職權追訴標準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
三,造成惡劣影響的,犯濫用職權罪的,一般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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