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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販毒案嗎

法院判販毒案嗎

一、法院判販毒案嗎

法院判販毒案嗎

法院會判販毒案。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二、運用證據區分販賣毒品與持有毒品

最高法院在《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明確指出:非法持有毒品達到數額標準,沒有證據證明實施了販毒行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吸毒者在購買毒品過程中被抓獲的,如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為的,不應定罪處罰,但查獲的毒品數量大的,應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可見究竟定何罪,關鍵取決於收集的證據。為防止忽視對認定販毒證據的查找,草率地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而造成輕縱罪犯。應收集運用以下證據予以區分:

1、毒品數量證據。毒品不是一般貨物,既不能吃又不能用,也不能合法轉讓,行為人一次購買或藏匿、持有大量毒品,絕不可能僅用於吸食,通常只有販毒分子為牟取暴利,才會大批量購進毒品。無論行為人是否吸毒,但持有毒品的數量明顯超過個人吸食所需,行為人非法持有的行為應視為販賣毒品所作的準備,是販毒行為的組成部分。

2、吸毒者的證言。吸毒人員對毒品交易的整個過程耳聞目睹,可以證實毒品交易的時間、地點、販毒人的體貌、衣着等,因吸毒不為罪,其證言的可信度高。吸毒人員可證明曾向其購買過毒品,説明持有人有販毒史。還可收集吸販雙方就毒品價格和數量已協商一致,因意外原因而未交易成功。當多個吸毒人員指向同一目標,毒品的價格標準一致,數量吻合,即便個別證言有相異之處,但有相關證據佐證,也能形成證據鎖鏈認定其販毒。


標籤: 販毒案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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