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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遂與終止的區別是什麼?

既遂與終止的區別是什麼?

一、 既遂與終止的區別是什麼?

既遂與終止的區別是什麼?

1.犯罪結果不同:未遂的結果是犯罪目的無法完成,既遂則是完成了犯罪目的,中止是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

2.定義不同: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實施完成的是既遂。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3.量刑不同:犯罪既遂按照相關法律行進審判定罪,而犯罪未遂在量刑上往往有所減免,中止犯應當免除處罰或減輕,處罰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最主要的區別在於犯罪結果是否實現。

二、犯罪既遂的形式是什麼?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種基本形態,學界關於犯罪既遂的標準存在着爭論。在司法上,應當堅持罪刑法定原則,應當以“犯罪構成要件要素齊備説”作為認定犯罪既遂的標準;在立法上,則應當從犯罪事實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發,以“犯罪目的實現刑事政策説”作為確立犯罪既遂形態的標準。根據刑法分則各種犯罪構成的具體規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論,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幾種形式:

1、行為犯。也稱舉止犯,是指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刑法規定的某種行為,即已構成既遂的犯罪。

2、結果犯。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必須發生了法定的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

3、舉動犯。也稱為即時犯,是指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一着手犯罪實行行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構成要件,從而構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4、危險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特別危險狀態而構成既遂的犯罪。

犯罪既遂與終止的具體適用情況,應當由法院根據實際的違法犯罪事實來進行判定處理,兩者的構成要素顯然是不同的,並且涉及到後期的判決處理情況也是不同的,對於犯罪既遂的具體認定標準還需要由檢察院來進行量刑認定。

標籤: 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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