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刑事辯護 >刑事犯罪辯護 >

被告人認罪案件簡易程序需要注意什麼?

被告人認罪案件簡易程序需要注意什麼?

被告人認罪案件簡易程序需要注意什麼?

被告知道自己已經沒有任何逃脱法律制裁可能性的時候就會開始尋求能夠減輕處罰的辦法,而認罪就是他們在這種情況下唯一能作的事情,法院在得到被告認罪的文書之後就可以用簡易程序來審理整個案件,那麼,被告人認罪案件簡易程序需要注意什麼?

被告人認罪案件簡易程序注意事項:

“被告人認罪案件”普通程序簡化審是刑事訴訟法框架內的刑事庭審改革方式,同樣必須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和程序,切實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一、“簡化審”案件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提高訴訟效率絕不能以損害被告人的訴訟權利為代價,2003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中的條款設計,始終體現了對被告人訴訟權利的尊重和保障。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被告人對是否適用“簡化審”的自願選擇權

普通程序簡化審模式是在被告人認可起訴書指控犯罪事實的基礎上簡化庭審調查和庭審辯論的程序。《意見》第四條、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決定適用“簡化審”前,應當徵得被告人同意。庭審時,合議庭應當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再次核實被告人是否自願認罪和同意適用“簡化審”。

(二)被告人對被指控犯罪事實、罪名承認與否的意見權和對法律後果的知悉權

只有被告人同意公訴方的指控,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才能反映其能夠接受簡化審理方式的主觀意願;同樣,只有被告人對認罪後可能受到的處罰有明確的認識,被告人才會容易接受一審判決,降低上訴率,從而達到一審“簡化審”的真正目的。因而,《意見》要求,案件審理前,應當向被告人講明有關法律規定,認罪和適用“簡化審”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

(三)被告人的質證權

簡化的方式包括以認可代替詢問、以書面證言代替證人出庭,對單個證據提煉內容,對證明同一事實或內容的多個證據概括舉證等,儘管如此,這並不意味着可以忽視和削弱被告人的質證權,因而《意見》規定對於合議庭認為有必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控辯雙方有異議的證據,或者控方、辯方要求出示、宣讀的證據,都應當出示、宣讀,並進行質證。

(四)被告人的辯護權

“簡化審”雖然是以“被告人對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並自願認罪”為適用條件,但被告人對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沒有任何異議、不作任何辯護的情況幾乎是不存在的。所以《意見》規定適用“簡化審”的控辯雙方主要圍繞確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

綜上所述,法院在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簡易程序的適用問題上要格外注意保護被告人在訴訟中應當享有的權利,否則被告人能夠主動配合希望得到減刑的努力在沒有權利保護的情況下就沒有任何的意義了。如果被告人認罪之後希望得到法院的減刑判決可以委託律師辯護。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xingshi/xingshifanzui/3g443w.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