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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罪和銷售假藥罪是否相同?

非法經營罪和銷售假藥罪是否相同?

一、非法經營罪和銷售假藥罪是否相同?

非法經營罪和銷售假藥罪是否相同?

非法經營罪和銷售假藥罪是不相同的,因為這是屬於兩種完全不同的罪名。

非法經營罪

1、犯罪客體

非法經營罪侵犯的客體應該是市場秩序,

2、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並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生銷售假藥罪

1、客體方面

侵犯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3、主體方面

犯罪主體為個人和單位,表現為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

4、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出於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於營利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主要表現為有意製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150條的規定,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違反法律規定從事一些經營活動是屬於非法經營行為,如果已經達到了情節比較嚴重的程度,那麼是有可能按照非法經營罪來進行一定的處罰的,當然了,這和非法生產銷售假藥罪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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