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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衞過當是過失犯罪嗎?

防衞過當是過失犯罪嗎?

一、防衞過當是過失犯罪嗎?

防衞過當是過失犯罪嗎?

防衞過當是過失,是否構成犯罪由法院判決。

防衞過當的本意是保護自己,並沒有傷害對方的故意。因為防衞過當有傷害對方的故意,但沒有認識到防衞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所以不構成故意犯罪。所謂防衞過當實際上是防衞行為人在把握防衞限度上存在過失,而不是防衞行為屬於過失。防衞行為之屬於故意並不妨礙防衞限度把握失當之屬於過失。所以,防衞過當只應該定性為過失,不應該定性為故意,防衞過當行為造成嚴重傷害後果而致防衞人構成犯罪的只應該定性為過失犯罪,不應該定性為故意犯罪。如果把防衞過當定性為故意犯罪,也就證明對超過必要限度的防衞行為有明確的認知,這樣就和防衞沒有關係,而是一種獨立的犯罪。

二、不作為過失犯罪有哪些情形

過失犯罪是指行為人在過失的心理狀態下實施的犯罪,是犯罪構成要件中主觀方面的一種心理狀態。那麼根據刑法規定,過失犯罪有哪些情形呢?

第一種情況是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從而構成犯罪。所謂應當預見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發生結果的認識能力而言。應當預見要求根據具體情況,確認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是否有能力作出判斷,包括根據行為人的年齡、工作職責、文化程度、知識水平、工作經驗、生活經驗等因素。疏忽大意就是通常所説粗心大意、忽略、忘記、沒想到等。如某汽車駕駛員,在倒車時違反操作規程,不事先鳴笛,也不注意觀察,結果將在車後玩耍的小孩軋死。作為駕駛人員,其職責要求在倒車時必須先認真觀察,而該駕駛員由於疏忽大意,既不鳴笛,也沒有認真觀察,致使危害結果發生,應當負交通肇事罪的責任。

第二種情況是過於自信的過失犯罪,即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這種危害社會的結果,從而構成犯罪。這種過失,就行為人的認識能力來説,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同時又忙着某種僥倖心理,輕信這種結果也許不會發生。還是以汽車駕駛員為例,某駕駛員已經知道自己駕駛的汽車制動不靈,需要修理,但由於急於出車跑業務,並認為自己的駕駛技術高超,出不了事,結果遇到緊急情況,將人撞死。作為駕駛人員,汽車制動不靈,可能會造成事故,是應該預見到的,但該駕駛員自認為技術高超,懷着僥倖心理,結果造成危害,應當負交通肇事罪的責任。

綜上所述,防衞過當是屬於過失犯罪的範疇,遭遇到了相關犯罪情況的當事人是需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接受相關的處罰。過失犯罪在具體的處罰上面是要比故意犯罪低的。當然,法律中規定的不作為過失犯罪的情形主要就是兩種,一種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另一種就是過於自信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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