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妨害公務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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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公務執行的過程是非常嚴格的,在執行的過程中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法律進行,但是不排除在公務執行過程中會出現他人妨礙公務的行為,這種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就要進行一定的處罰。下面大家就跟本站網站的小編一起來看看廣州市妨害公務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吧。
1、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妨害公務造成的後果、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輕傷,可以增加三個月至一年刑期。
(3)因妨害公務的行為,致使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衞、收集固定案件證據、財產保全等緊急任務無法完成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1)煽動羣眾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履行職責的;
(2)採取持械、聚眾圍攻等暴力、威脅手段的;
(3)損毀公務裝備的;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因執行公務行為不規範而導致妨害公務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可以説,我國很多省市在刑法規定的妨害公務罪的量刑範圍內,作出了更加詳細的量刑規定。而以上關於廣州市妨害公務罪的量刑標準,其實就是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若是大家對於這方面還有其他的法律疑問,不妨諮詢我們本站網站上的在線律師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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