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刑事辯護 >刑事處罰辯護 >

刑事案件辯護詞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刑事案件辯護詞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一、刑事案件辯護詞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刑事案件辯護詞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辯護詞沒有固定的格式。但一般情況下由三部分組成,即序言、理由和結論。在這三部分之外,標題寫明“辯護詞”,在序言之前,台頭寫明稱呼,寫為“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或“審判長、審判員”,怎樣稱呼,根據法庭組成人員的情況確定。

1、有的辯護詞的序言不提對本案的基本看法,而只對本案發表如下幾點辯護意見,供法庭參考。這也是可以的。總之,寫序言要從實際出發確定其內容,要靈活多樣,不要墨守成規。

2、辯護詞的理由要從實際出發,多方面考慮,製作辯護詞時應注意的是,辯護人在刑事案件辯護中所追求的是公正判決,而不是單純有利於被告人的判決,要把保證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機地結合起來,以充分發揮辯護詞的作用。

3、結束語要言簡意賅,觀點明確,給人以明晰的印象,並且要與辯護理由相一致,是辯護理由的必然結論,才能容易為人們所接受。

二、處理刑事案件的流程有什麼?

一般刑事案件從最初的立案到最終審判結果的確定,大致要經過三個階段,分別是公安機構主要負責的偵查階段、人民檢察院負責的審查起訴階段以及最終人民法院負責的審判階段。

在偵查階段,公安機構可以根據犯罪嫌疑人本身情況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採取相應的偵查手段以明確案件的基本事實,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後,由公安機構撰寫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案件進入檢察院以後,檢察院須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在該階段,檢察院的工作重心繫在於通過審核案卷材料是否充分、確實,證據是否確鑿以明確是否應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檢察院經審查後確定案件材料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應立即將案件移送法院提起公訴,最終由法院確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觸犯何種罪名以及應當給予何種刑罰。

刑事案件的辯護詞需要如實書寫,處理刑事案件主要有三個步驟,首先是公安機構進行的偵查階段,主要調查案件的基本情況,收集證據;其次是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主要是整理案件的證據,起訴犯罪嫌疑人;最後是人民法院的審判階段,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判罰。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xingshi/xingshichufa/j1wdv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