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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尋釁滋事報檢察院可能不批捕嗎?

如果尋釁滋事報檢察院可能不批捕嗎?

如果尋釁滋事報檢察院可能不批捕嗎?

如果尋釁滋事的犯罪情節比較的輕微同時不會造成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則不會進行批捕的。批捕決定是由人民檢察院來決定的,那麼在決定是否批捕犯罪嫌疑人時也是會根據公安機關提交的證據和材料,如果人民檢察院決定批捕犯罪嫌疑人後會由公安機關進行執行,如果決定不批捕也是需要説明理由。

尋釁滋事的犯罪嫌疑人犯罪情節比較以,取保候審可以社會危害性的,就不需要逮捕。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檢察院尋釁滋事不批捕的條件是情節輕微只能算作一般違法行為,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採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按照我國的規定批捕和逮捕的嚴重程度時一樣的,那麼在進行逮捕前也是需要公安機關對案件進行立案調查,如果在公安機關已經充分掌握了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以及犯罪證據時,是可以向檢察院提出逮捕的申請,檢察院也是會根據證據和材料決定是否批捕犯罪嫌疑人。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尋釁滋事就是其中的一種,對當事人應該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情節不是很嚴重的不會被認定為犯罪,所以是有可能不對當事人進行批捕的,也就不會進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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